(2017)浙10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仙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仙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0号被执行人贺仙德,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台椒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1月3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贺仙德应支付的罚金16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贺仙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仙德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