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海军与陈红平与彭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军,陈红平,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海军,男,1972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陈红平,男,198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彭艳,男,1986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朱海军与陈红平、彭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3执14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红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红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红平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