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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世安、张友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安,张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何世安;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淳安县。被执行人张友田,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3301271966041643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友田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友田名下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程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