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宁与王保民、吕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宁,王保民,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96号申请执行人胡宁,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王保民,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吕红,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胡宁申请执行王保民、吕红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700号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楷清执行合议呈批表立案时间
 
 
 2017年1月22日
 
 
 立案序号
 
 
 (2016)豫0211执96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定
 文号
 
 
 (2016)豫0211执96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胡宁 
 
 
 被执行人
 
 
 王保民、吕红
 
 
 
 
 金额
 
 
 409820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胡宁申请执行王保民、吕红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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