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褚中林申请执行张勇、韩留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624执2号申请执行人褚中林与被执行人张勇、韩留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沈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勇、韩留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褚中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勇、韩留彬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尽义务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沈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褚中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4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