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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慧与李新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李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9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现居住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李新博,男,1974年2月1日出生,现居住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李新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现状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自2017年6月28日起,每月的28日被执行人李新博偿还2000元欠款直至案款付清。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王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李新博未能如期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   刚审判员 王玮审判员阿不力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桀   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