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信,吴文珍,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3028799R(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信,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吴文珍,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凯,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信、吴文珍、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文珍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文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1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