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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刘若望与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望,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242-1号原告:刘若望,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4门603。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若望诉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8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后,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888.27元,被告提出查封数额超出原告申请保全数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富裕中心支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