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祖海、宁兆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海,宁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吴祖海;被执行人:宁兆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宁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兆生向申请执行人吴祖海支付3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兆生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