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与赤峰市鸿运驾校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赤峰市鸿运驾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忠,局长。被执行人:赤峰市鸿运驾校,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明,校长。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与赤峰市鸿运驾校非诉行政纠纷一案中,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俊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