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克银、邱国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克银,邱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董克银,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邱国海,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2,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