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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方昌宇、姚玉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方昌宇,姚玉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506号原告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高,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昌宇,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4日,住唐河县。被告姚玉真,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昌宇、姚玉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王 崇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