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顺利与宋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利,宋中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982号原告:陈顺利,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中远,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陈顺利诉被告宋中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顺利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顺利撤��。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陈顺利负担。审 判 长 王瑜敏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人民陪审员 王而标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杨海龙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