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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菇联担保有限公司、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菇联担保有限公司,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菇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92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106-0。法定代表人:余绍根。被执行人: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桐村镇华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8999689-8。法定代表人:詹小平。申请执行人浙江菇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09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詹小平予采取拘留措施,并予以上网布控。现因被执行人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开化县兴林毛竹毛竹专业合作社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菇联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364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594元,执行费194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