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兴妹、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兴妹,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袁兴妹,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东长枧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060618。法定代表人:徐敏剑,厂长。申请执行人袁兴妹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为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43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兴妹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工资232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徐剑敏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兴妹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海市剑青工艺品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