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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县鑫荣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马一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鑫荣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马一亮,孙丽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易县鑫荣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马一亮,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孙丽姿,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易县鑫荣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马一亮、孙丽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3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一亮、孙丽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县鑫荣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