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波、陈光辉与张向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陈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申请执行人陈光辉,男。被执行人张向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陈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向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提供财产状况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向阳的车辆信息,现本院已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薛正翠也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