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巧英与张书伟、吕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英,张书伟,吕小娟,安永刚,张西明,张二卫,王军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巧英,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书伟,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吕小娟,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安永刚,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西明,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二卫,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军和,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担保人:吕锋柚,男,1971年11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刘店40号。本院在执行郭巧英与张书伟、吕小娟、安永刚、张西明、张二卫、王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吕锋柚在执行中为被执行人张二卫提供担保,并保证张二卫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其自愿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张二卫未在和解协议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吕锋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吕锋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巧英清偿17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