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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725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