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顾某1、陈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1,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某1,女,201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理人:顾某2,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顾某1与陈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已冻结其收入,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某1申请执行标的13243.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