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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强申请执行卢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卢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胜利村。被执行人卢志勇,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胜利村四屯。申请执行人张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志勇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卢志勇同意协助本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