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农蓓蕾、百色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蓓蕾,百色聚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农蓓蕾,女,1978年9月24日,壮族,广西百色市,45260119780924092X被执行人:百色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一路B-62号。法定代表人蔡松涛,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农蓓蕾与被执行人百色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395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百色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桂L×××××起亚牌小型客车一辆,本院已查��,但未能实际扣押到位,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