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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联联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联联,马艳景,吴俊来,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联联,男,住沛县。申请人马艳景,女,住沛县。被执行人吴俊来,男,住大屯煤电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胡寨镇长安街。法定代表人:吴俊来,该公司经理。马联联、马艳景与吴俊来、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6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吴俊来自愿于2016年11月22日前偿还原告马联联、马艳景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2年8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庆亭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被告吴俊来、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张庆亭负担。因被执行人吴俊来、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联联、马艳景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4036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认为,马联联、马艳景申请执行吴俊来、徐州和谐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