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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志峰与赵凤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峰,赵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402号申请人董志峰,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赵凤玉,女,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志峰与被执行人赵凤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凤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邱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