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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军、盛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盛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盛平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盛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盛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公安县埠河镇振兴路2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48,土地证号:0××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