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宜洋、张冬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宜洋,张冬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何宜洋,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冬娇,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070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冬娇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诉讼费150元,共计人民币4,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何宜洋申请本院依法执行抚养费2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冬娇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冬娇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冬娇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