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4号申请人孟某某,男性,1981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性,1981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