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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汪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汪小荣,陈则芝,汪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杨林镇东坑口村。法定代表人:王政。被执行人:汪小荣,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陈则芝,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汪祖云,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汪小荣、陈则芝、汪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汪小荣、陈则芝、汪祖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汪小荣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借款34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421元,执行费41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陈则芝、汪祖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