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声远与山东九龙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声远,山东九龙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596号原告:钟声远,女,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德城区。被告:山东九龙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芦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荣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声远2017年7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于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