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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佳俊、吕红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佳俊,吕红海,周王莹,黄富军,吕雪红,叶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4301号被执行人蓝佳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吕红海,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周王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黄富军,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吕雪红,女,1976年9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叶根伟,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蓝佳俊、吕红海、周王莹、黄富军、吕雪红、叶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蓝佳俊、吕���海、周王莹、黄富军、吕雪红、叶根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蓝佳俊、吕红海、周王莹、黄富军、吕雪红、叶根伟各罚款1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