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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赫某某、尉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赫某某,尉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200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系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赫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福州,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尉某某,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系被告赫某某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福州。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赫某某、尉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赫某某、尉某某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赫某某、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春梅审判员  马新梅审判员  延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龚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