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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邱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邱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4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炎生。被告:邱洪,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邱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焕新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