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3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臧旭与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旭,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245号之一原告:臧旭,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亮,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30995662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旭与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另案裁判结果尚未生效,本案需以另案裁判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李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志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