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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宋广平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宋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7503行审27号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被申请人:宋广平,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池北区。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6】230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宋广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锡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