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锦银、杨巧莲、丁锦贝、丁锦婷、丁锦兰、闫玉秀与被执行人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锦银,杨巧莲,丁锦贝,丁锦婷,丁锦兰,闫玉秀,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丁锦银,女。申请执行人:杨巧莲,女。申请执行人:丁锦贝,男。申请执行人:丁锦婷,女。申请执行人:丁锦兰,女。申请执行人:闫玉秀,女。被执行人:梁雷,男。申请执行人丁锦银、杨巧莲、丁锦贝、丁锦婷、丁锦兰、闫玉秀与被执行人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丁锦银、杨巧莲、丁锦贝、丁锦婷、丁锦兰、闫玉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200000元本金从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0000元本金从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梁雷下落不明,故无法送达。经与丁锦银等6位申请执行人谈话,6位申请执行人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雷的下落线索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丁锦银等6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4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0一七年七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