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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锡芳与张光磊、张乐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锡芳,张光磊,张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锡芳,女,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乐生,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鏃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锡芳因与被上诉人张光磊、张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锡芳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借款人张光磊借款及张乐生担保,与案外人中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仅有一些关联而已。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便是借款人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法院也应当受理。张光磊未到庭答辩。张乐生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裁定。陈锡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光磊归还陈锡芳借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张光磊支付陈锡芳上述借款自2016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张乐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4日张光磊向陈锡芳出具一份借款收条,载明:“今收到陈锡芳女士汇款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用于购买中晋理财产品,以本人名义开户,90天后到期。利息每日系统结算,本金在90天后到账。到账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兴业银行)。特此证明!如出现兑付问题,甲方愿意一并负责。甲方收款人张光磊,日期2015.12.24。担保人张乐生。”张光磊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发现就本案双方之间借款事由因涉及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外滩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黄浦检察院立案侦查,张光磊亦已被羁押。判决:驳回陈锡芳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本案双方争议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张光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故一审据此裁定驳回陈锡芳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锡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婷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