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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熊楼云与邵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楼云,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楼云,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代理人余英民,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军,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熊楼云与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军去向不明,无存款、无房屋和工商登记,本院对其所有车牌号码为贵FBY×××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车辆后,本院即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