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昆明市航务管理局、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航务管理局,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航务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港彰美村货运码头。法定代表人:张兴虎,该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彰美村码头。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莉,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市航务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昆明市航务管理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6382.57元,减半收取43191.29元,由昆明航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7.03元,减半收取18103.52元,由昆明市航务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璟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周惠琼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范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