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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兰成与屈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成,屈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35号原告:杨兰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屈辉,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杨兰成诉被告屈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主张的债权尚未到期。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债权尚未到期,其尚不具备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