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晓云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云,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622号之一原告:赵晓云,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健,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原告赵晓云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王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娜娜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