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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晓云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云,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622号之一原告:赵晓云,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健,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原告赵晓云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王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娜娜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