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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毛某1、毛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1,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某1,女,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某2,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某1与毛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某2的支付宝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毛某2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毛某1申请执行标的50,706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