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项维仁与上海芝然斋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维仁,上海芝然斋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401号原告:项维仁,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芝然斋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祝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维仁与被告上海芝然斋刺绣艺术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维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项维仁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维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项维仁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