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催14号申请人: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社区居委会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38780681Y。法定代表人:纪学华,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东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MFG6H。委托代理人:张叙雄,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该单位职工。申请人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900051(20845139),票面金额共计贰佰陆拾捌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上述票据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杜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