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欢欢与被执行人王新改、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欢,王新改,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欢欢,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王新改,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地址:河南省洛阳涧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欢欢与被执行人王新改、洛阳鑫鼎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孔绍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