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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周颖、周晓凡、王艳玲、李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周颖,周晓凡,王艳玲,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被执行人:周颖被执行人:周晓凡被执行人:王艳玲被执行人:李春荣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周颖、周晓凡、王艳玲、李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3166.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