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元哲海、元裴裴等与王会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哲海,元裴裴,王会军,韩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654号原告:元哲海,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元裴裴,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哲海(系元裴裴之兄),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会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韩秀兰,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元哲海、元裴裴与被告王会军、韩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哲海、元裴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哲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军、韩秀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哲海、元裴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609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元哲海与元裴裴系兄妹关系,元英申系二原告之父(于2015年10月20日病故)。2015年之前,元英申向被告提供金属材料,至2015年2月1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父亲元英申货款共计360965元(见欠据)。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搪塞拒付,至今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父亲货款,因元英申病故,二原告依法享有继承权,二原告具有向被告追诉上述欠款的权利。二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王会军、韩秀兰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1、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父亲元英申360965元;证2、中国银行转账支票3张、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3张及天津市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2张,证明被告欠款未还。证3、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大邀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张,证明元英申已离婚,且于2015年10月20日病故,元英申的父母已病故,元英申育有一子一女,为二原告。被告王会军、韩秀兰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元哲海、元裴裴系亲兄妹关系,元英申系二人父亲,元英申的父母均已病故。元英申已与二原告母亲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元英申从2012年开始,给被告王会军提供金属材料,截止到2014年尚欠货款360965元。王会军于2015年2月15日为元英申出具欠条1份,写明欠其现金165965元、支票六张195000元,共计360965元。2015年10月20日,元英申病故,二原告作为元英申的继承人,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搪塞拒付,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元哲海、元裴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二原告为元英申法定继承人,对被告王会军欠元英申的360965元货款依法享有继承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王会军支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二原告未举证证实二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该笔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亦未出庭,对二原告主张被告韩秀兰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元哲海、元裴裴欠款本金人民币360965元。二、驳回原告元哲海、元裴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4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会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刚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人民陪审员  杨金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郭凤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