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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丕兰、刘美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丕兰,刘美凤,刘月娟,刘月椿,刘国秀,刘国春,吴日荣,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冬叶笼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财保46号申请人刘丕兰,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人刘美凤,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人刘月娟,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人刘月椿,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北海市钦南区人,农民,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申请人刘国秀,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人刘国春,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人吴日荣,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冬叶笼村民小组;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冬叶笼村。负责人吴英环,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丕兰、刘美凤、刘月娟、刘月椿、刘国秀、刘国春、吴日荣与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冬叶笼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丕兰、刘美凤、刘月娟、刘月椿、刘国秀、刘国春、吴日荣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冬叶笼村民小组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番坡信用社银行账户62×××08的存款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申请人刘丕兰、刘美凤、刘月娟、刘月椿、刘国秀、刘国春、吴日荣以韦福明所有的桂N×××××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冬叶笼村民小组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番坡信用社银行账户62×××08的存款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月���起至2018年月日止)。二、对担保人韦福明所有的桂N×××××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典当、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丕兰、刘美凤、刘月娟、刘月椿、刘国秀、刘国春、吴日荣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章丰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