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674-2号申请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山市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85元,由原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