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吴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2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新城区。 徐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李某某、吴某某应支付给徐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11651.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位于邳州市幸福花园小区4-1-303室。因该房产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暂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无法处分。 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苏C×××××小汽车。 5、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执行悬赏公告并在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公告。 6、多次前往被执行住所地,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7、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限制高消费。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某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家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