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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阳县××××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团,田阳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玉团。被执行人田阳县××××组,住所地:田阳县××××组。代表人:吴商,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田阳县××龙河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田阳县××××组在银行有足额标的的存款。2017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青苗补偿费89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985元,并扣划至本院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洲